序號 | 事項編碼 | 事項名稱 | 權力類別 | 設定依據 | 責任事項 | 辦理基本流程(權力運行基本程序) |
2 | 家電維修服務業監督檢查 | 監督檢查 | 1.【部門規章】《家電維修服務業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2年第7號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商務部負責家電維修服務業的行業管理工作,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家電維修服務業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 1.立案責任:通過檢查、檢舉發現經營者違反《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取證責任:全面、客觀、公正地對發卡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進行檢查。3.審理責任: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告知權力義務→進行檢查→告知檢查結果→事后監管 | |
3 | 舊電子產品銷售、回收監督檢查 | 監督檢查 | 1.【部門規章】《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3年第1號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政策。 2、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的行業管理工作。 | 1.立案責任:通過檢查、檢舉發現經營者違反《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取證責任:全面、客觀、公正地對發卡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進行檢查。3.審理責任: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告知權力義務→進行檢查→告知檢查結果→事后監管 | |
4 | 零售商促銷行為監督檢查 | 監督檢查 | 1.【部門規章】《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6年第18號,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各地商務、價格、稅務、工商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促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 1.立案責任: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投訴違法行為或有關部門移送的此類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案件承辦人員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明事實,必要時進行現場檢查;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書面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或者申辯而加重處罰。 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2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1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告知權力義務→進行檢查→告知檢查結果→事后監管 | |
5 | 洗染業經營者監督檢查 | 監督檢查 | 1.【部門規章】《洗染業管理辦法》(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2007年第5號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商務部對全國洗染行業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洗染行業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洗染企業的登記注冊,依法監管服務產品質量和經營行為,依法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環保部門負責對洗染企業開設和經營過程中影響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其環境違法行為。 | 1.立案責任:通過檢查、檢舉發現經營者違反《洗染業管理辦法》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取證責任:全面、客觀、公正地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進行檢查。3.審理責任: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告知權力義務→進行檢查→告知檢查結果→事后監管 | |
6 | 家庭服務業監督檢查 | 監督檢查 | 1.【部門規章】《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2第11號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 商務部承擔全國家庭服務業行業管理職責,負責監督管理家庭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指導協調合同文本規范和服務矛盾糾紛處理工作??h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家庭服務業的監督管理。 | 1.立案責任:通過檢查、檢舉發現經營者違反《洗染業管理辦法》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取證責任:全面、客觀、公正地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進行檢查。3.審理責任: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告知權力義務→進行檢查→告知檢查結果→事后監管 | |
7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監督檢查 | 監督檢查 | 1.【部門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2012年8月24日商務部令第9號公布,根據2016年8月18日商務部令2016年第2號《商務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單用途卡行業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用途卡監督管理工作。 | 1.立案責任。對經初步調查成檢查發現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監督檢查涉嫌違法行為,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立案。 2.請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必須依法收集有關證據;在依法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執法人員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執法人員應當回避;檢查或者調查終結后,形成案件調查報。 3.審查責任。應當以案件調查報告為基礎,對案件管轄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證據、定性、適用法律法規、程序、處罰種類和幅度及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進行審理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對案件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一并告知聽證的權利。 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對當事人履行催告義務,當事人收到《履行行政處罰催告書》之日起10日內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 告知權力義務→進行檢查→告知檢查結果→事后監管 | |
8 | 成品油市場監督檢查 | 監督檢查 | 1.【部門規章】《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2006年12月4日商務部令2006年第23號公布,根據2015年10月28日,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商務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正)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成品油市場的監督檢查,及時對成品油經營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 1.抽查責任:向被抽查企業告知監督抽查性質,抽查制度范圍、實施規范或實施細則等相關信息后再進行抽查。2.檢查責任:檢查機構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檢查。3.處理結果責任:負責監督抽查結果處理的有關部門應當向檢查不合格的企業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限期改正。檢查不合格企業,除因停業、自然災害等情況不能正常流通且能夠提供有效證明的以外必須進行整改。4.信息公布責任: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匯總分析監督抽查結果,依法向社會發布監督抽查結果公布,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有關部門通報監督抽查情況。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告知權力義務→進行檢查→告知檢查結果→事后監管 | |
9 | 再生資源回收監督檢查 | 監督檢查 | 1.【部門規章】《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7年第8號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 1.立案責任。對經初步調查成檢查發現的再生資源回收監督檢查涉嫌違法行為,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立案。 2.請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必須依法收集有關證據;在依法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執法人員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執法人員應當回避;檢查或者調查終結后,形成案件調查報。 3.審查責任。應當以案件調查報告為基礎,對案件管轄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證據、定性、適用法律法規、程序、處罰種類和幅度及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進行審理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對案件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一并告知聽證的權利。 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對當事人履行催告義務,當事人收到《履行行政處罰催告書》之日起10日內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 告知權力義務→進行檢查→告知檢查結果→事后監管 | |
10 | 對汽車交易行為、汽車交易市場的監督檢查 | 監督檢查 | 1.【部門規章】《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5年第10號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汽車交易行為、汽車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汽車供應商、品牌經銷商的合法權益。 | 1.立案責任。對經初步調查成檢查發現的對對汽車交易行為、汽車交易市場的監督檢查涉嫌違法行為,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立案。 2.請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必須依法收集有關證據;在依法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執法人員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執法人員應當回避;檢查或者調查終結后,形成案件調查報。 3.審查責任。應當以案件調查報告為基礎,對案件管轄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證據、定性、適用法律法規、程序、處罰種類和幅度及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進行審理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對案件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一并告知聽證的權利。 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對當事人履行催告義務,當事人收到《履行行政處罰催告書》之日起10日內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 告知權力義務→進行檢查→告知檢查結果→事后監管 | |
11 | 報廢汽車回收監督檢查 | 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7號發布,自2001年6月16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施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發現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再具備規定條件的,應當立即告知原審批發證部門撤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注銷營業執照。 | 1.立案責任。對經初步調查成檢查發現的對報廢汽車回收監督檢查涉嫌違法行為,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立案。 2.請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必須依法收集有關證據;在依法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執法人員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執法人員應當回避;檢查或者調查終結后,形成案件調查報。 3.審查責任。應當以案件調查報告為基礎,對案件管轄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證據、定性、適用法律法規、程序、處罰種類和幅度及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進行審理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對案件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一并告知聽證的權利。 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對當事人履行催告義務,當事人收到《履行行政處罰催告書》之日起10日內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 告知權力義務→進行檢查→告知檢查結果→事后監管 | |
12 | 對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公司、鑒定評估公司的監督檢查 | 監督檢查 | 1.【部門規章】《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7年9月14日發布的商務部令2017年第3號《商務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三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經營主體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 1.立案責任。對經初步調查成檢查發現的對對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公司、鑒定評估公司的監督檢查涉嫌違法行為,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立案。 2.請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必須依法收集有關證據;在依法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執法人員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執法人員應當回避;檢查或者調查終結后,形成案件調查報。 3.審查責任。應當以案件調查報告為基礎,對案件管轄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事實、證據、定性、適用法律法規、程序、處罰種類和幅度及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進行審理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對案件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一并告知聽證的權利。 5.決定責任。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對當事人履行催告義務,當事人收到《履行行政處罰催告書》之日起10日內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 告知權力義務→進行檢查→告知檢查結果→事后監管 |